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政函【2015】68号)通知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有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规范如下:
一、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所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问题的说明
由于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文件,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对单身人员开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给我中心提取、贷款业务带来了不便,为更好地解决单身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无法提供婚姻证明。经与相关部门协调并咨询了中心法律顾问,经市中心主任办公(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今后凡涉及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需提供婚姻证明的,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明,未婚单身的职工需提供《单身声明》即可办理相关业务。职工在填写《单身声明》时,必须在中心(分中心)营业大厅工作人员的鉴证下,书写“单身声明”,并签字按手印,中心(分中心)鉴证人员签字。
二、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时需提供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证明问题的说明
由于公安部门不再对外查询、开具户籍关系证明,导致住房公积金“互提互贷”工作难以开展。经市中心主任办公(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今后凡涉及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需提供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职工所提供的户口簿能反映出(迁出、迁入、注销、服兵役等)其父母、子女关系的,以户口簿为准。不能反映其关系的,也可提供《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或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档案材料可以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要件。
凡以上要件均无法提供的,本人也可到出生所在地村委会(城市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出具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并在中心工作人员的鉴证下,书写“直系亲属关系保证书”。
三、“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移交工作
经市中心主任办公(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以前年度办理的公积金房屋抵押贷款业务“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在中心保管的一律清理造册登记,全部移交给置业担保公司进行保管,移交时中心要造《移交表》,载明移交证件明称、数量(本)、移交时间、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等内容并签名。在移交过程中要确保无遗漏、无丢失,对丢失的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市中心汇报,对隐瞒不报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领导责任。
今后凡涉及公积金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所有抵押贷款业务需保管的单、票、证等证件均由置业担保公司保存管理,各分中心不再保管任何抵押凭证。
附件:1、单身声明
2、直系亲属关系保证书
201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