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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7-07-25 08:00:03 无忧保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及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5号)要求,我市研究出台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5〕270号),对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部门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

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费率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费率调整工作总体要求,立足实际,尽快按照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规定,抓紧抓好,确保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接续工作

各部门要作好充分准备,切实做好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接续工作,确保参保职工待遇不受影响。按照国务院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按照新的费率标准执行。未及时按新费率标准执行的,务必于2016年1月1日起一并统计核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标签: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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