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进一步改善缴存职工居住条件,降低购房成本,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暂行规定》(甬房公委〔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决定将全市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由不超过20年调整为不超过30年;原《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甬房公委〔2007〕5号)中相关条款作相应调整。
各管理中心收到本通知后,请认真执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