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流程和手续的通知
各区、县社保局,医保各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优化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医疗保险)经办流程,简化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按照市人社局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进一步简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流程和手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
(一)参加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因长期异地居住需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不再提供:异地派出所(或社区)居住证明、暂住证(户口迁移证)复印件等手续;只需提供: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职工医疗保险ic卡(社保卡发放后用社保卡)及西宁市海晏路邮政储蓄银行(市环保局对面)活期储蓄卡,在市、县区社保局职工医疗保险经办窗口如实填写《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即可办理。如本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医保退休人员本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二)参加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一年后如居住地发生变更的,需及时按以上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三)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职工医保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个人账户将于每年初转入本人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储蓄卡。
(四)参加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后,在安置居住地住院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在安置居住地以外(包括西宁市)住院医疗费报销时提供转外就诊手续的先自理10%后按医保政策规定报销;无转诊手续的或因非突发急症在安置居住地以外(包括西宁市)住院医疗费在个人先自理10%的基础上,报销比例按规定再下浮10%。
二、优化医疗保险转外就医报销流程
(一)参加西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患者,因病情需要转省外就医的,经有省外转诊权的三级甲等医院办理转外就医审核手续后,不再向市、县区社保局备案,可直接到省外就医。报销时应提供转外就医手续及医药费相关资料,医疗费用在个人先自理10%后按医保政策报销。
(二)参加西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患者,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或因非突发急症在异地(西宁市统筹区域外)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在个人先自理10%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再下浮10%;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患者,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或因非突发急症在异地(西宁市统筹区域外)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按照保底30%的比例报销。
三、此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