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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2017-07-25 08:00:03 无忧保

为顺利完成省政府制定的“三个五”工作目标,我中心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和省住建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批复》(晋建金函〔2015〕9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经2015年10月19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放宽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房提取

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由一次性提取两年的租金放宽至五年。

从2015年5月13日到现在,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手续的职工,公积金账户仍有余额,可凭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凭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打印《朔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本人签字按手印,即可再补提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二、购房提取

已使用过(提取过、贷过款已结清)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凭购房手续可多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时购房总价款加每平米1000元的装修费。

从2015年5月13日到现在,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手续的职工,账户仍有余额且需要再次提取的,可凭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收据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打印《朔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本人签字按手印即可办理。

三、网点调整

从十一月一日起,将我中心在中国银行朔州分行西城支行设立的临时经办网点撤回到中国银行朔州分行朔城区支行(古北街10号)。朔城区的缴存职工从即日起到该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四、阶段性提取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2015年12月底。望发生过购房行为但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尽快到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公积金提取放宽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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