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的相关规定,我中心从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办理不需转入单位账户提取业务的,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不再需要职工所在单位盖章。
二、缴存职工因购建、装修自有产权住房而发生住房消费(2015年11月1日后发生的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以购建、装修该住房的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所需出具证明的格式由我中心统一制定,并在我中心网站www.gxwzgjj.com的“下载中心”栏目免费提供下载)。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梧州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本通知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特此通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