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文件精神,经过对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安全进行评估研究,为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现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二、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其提取后账户的余额不再保留12个月的缴存额。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
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
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30日
1、桂建金管【2015】42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rar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