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建设项目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职工,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作为专用款项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建设项目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建设项目职工依法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本市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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