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珠人社〔2015〕282号
关于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及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 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增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效率,保障 参保人用药安全,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根 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 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4号) 等规定,现就本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及门诊特定病 种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 发生的下列费用:
1、 健康体检费用。
2、 医疗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包括“三个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
3、 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4、 挂号费、病历手册费、诊查费、门诊一般诊疗费、门诊 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中 个人承担部分。
(二) 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 发生的下列费用:
1、 药品费用。
2、 计划生育用品(限于药品和避孕工具)费用。
3、 国食健字保健食品费用。
4、 符合国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第一类及第二类医疗器 械费用。
(三) 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的下列保险费 用:
1、 购买《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附加补充保险 项目费用。
2、 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及大病救助保险费用。
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商业健康保险及大病救助保险费用的具 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结算机构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经认定可享受中额费用病种待遇 的,应选定1-3家市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病种的费用 结算机构。选定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以下情形除外:
1、工作单位或住址变动;
2、 新增病种如结核病、精神类疾病或恶性肿瘤等需要到相 应专科医疗机构或高一级医疗机构就诊;
3、 所选病种费用结算机构被暂停医疗保险服务、终止或被 解除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此前已选定点零售药店作为病种费用结算机构的,应于2016 年2月1曰前重新选定病种费用结算机构。
三、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
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 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限额及扩大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范围的通知》(珠劳社函〔2008〕166 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医保个人账户支出范围的通知》(珠人 社函〔2009〕9号)、《关于扩大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支 出范围的通知》(珠人社函〔2013〕24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卫计局、市食药监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5年10月28曰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