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人社发〔2015〕87号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眉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74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22万元∕年调整为25万元∕年。
二、调整时间从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