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盐房公积金〔2015〕43号
各县(市、区)管理部,中心业务部: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异地(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均可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见附件)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实施仍按《关于异地缴存本地购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本市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各管理部(业务部)核实职工在本市的缴存和贷款情况,向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各管理部(业务部)在收到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的反馈回执后,在业务系统中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
三、本市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果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转移出本市,相关管理部(业务部)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
四、缴存职工以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名义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除提供《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规定材料外,另需提供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贷款合同、贷款余额证明或还款流水明细。
五、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5日起执行。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13日
中心: 我中心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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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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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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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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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积金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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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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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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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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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封存□欠缴□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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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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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余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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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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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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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连续缴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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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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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职工公积金贷款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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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贷款记录□有次贷款记录且已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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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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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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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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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本证明自开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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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执编号:
中心: 你中心缴存职工(公积金账号:)缴存使用证明收悉。根据我中心异地贷款政策规定,该职工(□本人□参贷)异地贷款申请审核结果为:□准予贷款□不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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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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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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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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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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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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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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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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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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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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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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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