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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宿迁市《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2017-07-25 08:00:03 无忧保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宿人社发〔2011〕219号),对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城镇居民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新的缴费标准,待遇享受开始时间为2012年1月1日,在校学生缴费标准、待遇享受时间统一为2011年9月1日。

一、请介绍下这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省、市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程,是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此次宿迁市从统筹地区、筹集标准、报销限额和报销政策四方面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了调整,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政府补助标准、报销限额等与以前相比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二、统筹地区是如何调整的?

此次将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宿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列为一个统筹地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各为一个统筹地区。

三、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是怎样调整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调整为300元/人.年,其中一般居民缴费标准调整为100元/人.年,政府补助标准调整为200元/人.年。其中,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按50元/人.年的标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直接划转,政府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四、报销限额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累计报销医疗费限额调整为12万元。同时,学龄前儿童和学生不设报销限额。

五、报销政策是如何调整的?

这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门诊报销政策调整为:取消个人帐户,实行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单次40元以下(含40元)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超出40元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50%比例报销,但年度报销额累计不超过100元。

二是住院报销政策调整为:城镇居民报销医疗费用实行年度累计分段按比例的办法进行报销,起付线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报销70%;30000元以上至70000元(含70000元)的报销75%;70000元以上的报销80%;学龄前儿童和学生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5个百分点。住院起付线标准: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以上医院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

鼓励参保人员在基层医院住院治疗,对在不同等级的医院住院实行不同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其中一级医院按前款规定报销比例的100%执行,二级医院按95%执行,三级医院按90%执行。

三是药品报销政策调整为:定点门诊仅限于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超范围使用药品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定点医院可以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所有药品。使用目录外药品应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亲属的同意,其中一、二级医院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不超过10%,三级以上医院不超过15%。

六、人社部门如何推进落实这一惠民政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为确保居民“小病及时治疗、慢病及时防治、大病及时救助”的民生工程,它不仅能有力保障城镇居民“病有所医”,而且能减轻家庭经济负担,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市人社局将以贯彻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为契机,结合“三解三促”活动,以推进社会保险“幸福行动”为抓手,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营造浓烈的实施氛围;增强服务意识,大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强化工作落实,及时兑现居民医保待遇,不打折扣地将这项“惠民新政”落到实处,全力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让广大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七、参保人员能否在本市跨县区看病、购药?

宿迁市以信息化为手段,将实施医保“一卡通”系统建设作为满足群众医保服务需求的创新举措。从2010年起,宿迁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全市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一卡通”,参保人员持医保卡可以在全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刷卡就医购药,享受更加方便、高效、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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