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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降低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7-25 08:00:03 无忧保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要求,根据我市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各类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费率由0.8%调整为0.5%,职工个人不缴费。

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9日

标签:   生育保险保险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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