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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2017-07-25 08:00:03 无忧保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15号)和《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意见》(试行)(宛公积金〔2015〕39号)要求,制定《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一、 贷款对象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现户籍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在省内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缴存地管理机构)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南阳市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时,向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贷款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地是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就业地,贷款地是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所在地,缴存地与贷款地非同一设区城市。

异地贷款资格认定、审批要件与贷款地管理机构的要求相同,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管理机构和贷款地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贷款额度、贷款年限等,执行南阳市相关政策及规定。

异地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的,按缴存地管理机构的提取政策执行。

二、贷款条件

缴存职工申请异地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人或配偶在南阳市购买住房;

(二)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三)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

(四)南阳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职责分工

(一)缴存地管理机构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地管理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地管理机构核实相关信息。

(二)贷款地管理机构及其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三)缴存地管理机构应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贷款地管理机构与缴存地管理机构要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四、贷款资料

异地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职工缴存证明》(见附件1);

(二)贷款地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备资料。

五、贷款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贷款地管理机构提出异地贷款申请,贷款地管理机构接受职工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开具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到缴存地管理机构开

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职工缴存证明》;

(三)贷款受理。申请人向贷款地管理机构递交包括上述证

明及异地贷款所需的完整资料,贷款地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异地缴存信息、贷款资料进行核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受理;

(四)贷款办理。贷款地管理机构按规定履行贷款审核审批发放手续。同时,将结果反馈缴存职工和缴存地管理机构,缴存地管理机构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

六、有关要求

(一)优化业务办理,提高服务效能。要为异地贷款职工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在贷款咨询、受理过程中要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周期,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制,避免职工往返跑路。

(二)严格政策规定,杜绝违规办理。要切实增强风险防控意识,严格按照条件、标准、要求办理异地贷款,严防骗贷行为发生。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信贷科。

附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015年6月26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管理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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