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20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宛政【2015】30号)精神及省市督查反馈情况,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完善贷款提取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住房装修维护费
(一)支付普通自住房物业管理费
职工凭房屋权属证明或租房协议、一年内物业费收据、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提取额度每年每户不超过3000元,提取额度随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二)支付所购新建普通自住房装修费
职工对新建普通自住房进行整套室内装修后两年以内,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购房付款收据;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自行装修的凭能够证明已经装修到位的主要装修材料发票);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装修费用总额为依据,且不超过按建筑面积以及1000元/㎡标准计算的提取限额,最高限额14.4万元。
(三)支付10年以上房龄自住房的维护、修缮费
职工凭房屋所有权证;一年以内的维护、修缮及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票;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为依据,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14.4万元。
二、 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职工购建自住房已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先筹措资金提前还清商业银行贷款,再凭原购房合同或相关证件,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协调商业银行和房产管理部门,探索通过变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和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的抵押权人的办法,试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 开办住房公积金普通自住房装修贷款业务
职工对自住房进行整套室内装修的,可以凭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房所列要件申请贷款,以建筑面积和1000元/㎡的标准计算贷款额度,最高限额14.4万元。已办理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装修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与提取金额的差额。期限、利率、还款能力以及担保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推行省外异地贷款业务
户籍地在我市而就业地在我省之外的缴存职工回我市购买、建造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参照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异地贷款办法,采取特快专递(挂号信)的办法与职工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信息沟通。中心发公函到职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了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说明需要配合的相关工作,依据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反馈的信息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受理、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将审核结果告知职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五、 完善贷款、提取条件
取消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再连续缴存6个月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允许职工提取后下个月申请贷款;允许借款人借款期间为其他职工申请公积金借款提供担保;允许借款人和保证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超过贷款余额20%的部分经借款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保证人优先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六、 明确贷款贴息试行办法
详见《南阳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
上述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南阳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31日
附件:
南阳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
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优越性,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低收入职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减轻其还贷压力,根据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20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宛政【2015】3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发放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贷款贴息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贷款贴息对象。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的借款人或配偶。
第四条贷款贴息条件。贴息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建造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且家庭只有一套住房,在本市无其他自主产权的房屋。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备案的购房合同所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
(二)借款人在申请贴息前已按合同约定正常还贷1年以上,无恶意违约记录;
(三)被市、县(区)民政部门认定享受南阳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列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或者被市、县(区)总工会认定为困难职工的;家庭成员(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或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三章贴息额度
第五条贷款贴息的计发标准按借款人上年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额的60%计发。单笔当年贷款最高贴息限额为5000元。
第四章贴息申请材料
第六条借款人在向市中心提出贷款贴息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三)民政部门核发的《南阳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金领取证》或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证明;或者总工会出具
的困难职工家庭认定证明;住院病历、费用结算清单、费用发票等;发生重大变故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存折、卡;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提供的材料均留存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第五章贴息办理程序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采取个人申报、集中审核、公示、发放等流程,每年3月1号至31号为贴息申报月,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借款人于每年3月份,持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向市中心所属管理部申报(超过3月31号申请的,当年不再受理);
(二)集中审核。管理部初审人员对申报人提供的贷款贴息材料逐项调查、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出具《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审批表》,然后报中心召开财政、民政、工会、医保、住建、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集中审核审批;
(三)公示。经过审批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市中心在南阳日报和互联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经公示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中心将其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借款人;
(四)贴息发放。市中心于每年5月31日前将贷款贴息资
金转入贴息对象的银行还贷账户内。
第六章其他
第八条贷款贴息支出在公积金的“业务支出”中增设的“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或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测算年度贷款贴息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管理费用中专项列支。
第九条对获得贷款贴息的家庭,要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留存申请资料、相关调查、审批和发放凭证等原材料,由中心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条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由市中心负责查实并收回贴息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