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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定期提取还贷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7-25 08:00:03 无忧保

各科室、管理部: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职工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压力,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借鉴其它地市开展住房公积金定期提取还贷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发展实际,经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并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拟在我市开展住房公积金定期提取还贷业务。现将《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定期提取还贷暂行办法》予以印发,各科室、管理部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1、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定期提取还贷暂行办法

2、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定期提取还贷申请表及委托协议

2014年9月25日

附件1: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定期提取还贷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职工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压力,增加借款职工个人可支配资金,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发展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定期提取还贷暂行办法。

一、提取还贷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是指已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委托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采取统一扣划方式,将借款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直接归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行为(简称“提取还贷”)。

二、提取还贷的种类

(一)一次性全部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使用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一次性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无法全

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利用其他自有资金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一次性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二)逐月提取偿还贷款本息

即每月将借款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直接提取偿还其当期应还贷款本息。

三、提取还贷的对象及条件

提取还贷对象是指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申请提取还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或其配偶及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申请人信誉良好,申请提取还贷时没有逾期情形发生;

3、申请一次性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和逐月提取偿还贷款本息时,必须还款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4、借款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必须达到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以上(含12个月)。

四、提取还贷扣划方式、额度、顺序及时间

(一)扣划方式

按照借款人选择,经中心审批同意的提取还贷种类,采取统

一扣划方式,从借款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扣划资金

用于偿还其贷款本息。

(二)扣划额度

1、一次性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提取还贷金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息之和。

2、逐月提取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分别逐月整期扣划(即当期应还贷款本息之和)。

(三)扣划顺序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第一扣款账户,配偶住房公积金账

户为第二扣款账户,银行还款账户为第三扣款账户。

(四)受理时间

1、一次性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受理时间每月5-15日。

2、逐月提取偿还贷款本息:受理时间每月5-15日,在申

请办理提取还贷业务后,次月开始进行统一扣划。

五、提取还贷的办理

符合上述提取还贷对象及条件的借款人,可携带身份证、户

口簿及婚姻证明等资料,向中心提出提取还贷申请,填写《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定期提取还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签订《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定期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以下简称

“委托协议”),经中心审批同意后,按照规定的扣划时间开始

扣划。

六、变更与终止

1、在委托提取还贷执行期间,借款人若变更提取还贷业务及相关信息,必须提前30天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后,进行提取还贷业务及相关信息的变更。

2、逐月偿还贷款本息时,当借款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时,提取还贷业务即终止;待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量资金满足于提取还贷要求时,可重新与中心签订委托协议。

3、委托协议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自动终止。若借款人或其配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中心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否则,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1)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销户、冻结等情况;

(2)借款人连续逾期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3期)。

七、责任和义务

1、在提取还贷执行期间,借款人应及时了解本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情况及银行还款账户资金状况,若借款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应主动向银行还款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通过银行继续正常偿还贷款,否则,造成逾期、罚息、不良记录等责任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全部承担。

2、在提取还贷执行期间,若借款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能够偿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时,中心或受托银行未能及时扣划,责任由中心或受托银行承担。

3、在提取还贷执行期间,借款人或其配偶发生与提取还贷相关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到中心办理相应信息的变更手续,若因借款人或其配偶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提取还贷扣划等相关的责任,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全部承担。

4、中心提取还贷业务操作发生差错的,责任由中心或受托银行承担,借款人或其配偶应配合中心纠错。

5、在委托协议执行期间,借款人及其配偶不能采取委托协议约定之外的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跨地市转移、销户等住房公积金业务。由于不可抗力或非中心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办理上述提取还贷业务的,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提取还贷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或遇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时,中心则按新的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八、本规定由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标签:   市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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