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管理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10月10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报请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调整,相关业务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依据补充规定施行。
附件: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规定
2014年11月27日
附件: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规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0月10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结合具体实际,经研究,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调整如下:
一、放宽贷款条件
由原来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放宽到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可以不低于30%。
二、提高贷款额度
根据我市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由中心城区扩展到其他各县行政区域,加大对职工在各县行政区域内购房的支持力度。
三、降低贷款中间费用
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利益,降低贷款中间费用,减轻贷款职工负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证收费项目。
四、优化贷款办理流程
尽快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五、提高贷款服务效率
全面开通12329服务热线,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投诉举报等服务。
各科室、管理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10月10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报请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调整,相关业务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依据补充规定施行。
附件: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规定
2014年11月27日
附件: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规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0月10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结合具体实际,经研究,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调整如下:
一、放宽贷款条件
由原来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放宽到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可以不低于30%。
二、提高贷款额度
根据我市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由中心城区扩展到其他各县行政区域,加大对职工在各县行政区域内购房的支持力度。
三、降低贷款中间费用
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利益,降低贷款中间费用,减轻贷款职工负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证收费项目。
四、优化贷款办理流程
尽快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五、提高贷款服务效率
全面开通12329服务热线,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投诉举报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