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阳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信人社【2015】8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豫人社〔2015〕56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经过测算、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如下: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3%;其他用人单位(含各类企业、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费比例由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调整为0.5%。缴费费率调整后,生育保险各项支付待遇不变。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阳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