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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信人社【2015】83号)

2017-07-25 08:00:03 无忧保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阳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信人社【2015】8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豫人社〔2015〕56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经过测算、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如下: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3%;其他用人单位(含各类企业、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费比例由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调整为0.5%。缴费费率调整后,生育保险各项支付待遇不变。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阳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9日

标签:   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人社保险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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