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退休人员医疗救助待遇,根据《淮北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淮医改〔200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退休人员医疗救助金征缴办法调整如下:
一、新退休人员医疗救助金征缴办法
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可由单位一次性预缴15年医疗救助金,以后不再交费,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也可按照现行办法按年缴费,按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二、老退休人员医疗救助问题
(一)调整缴费办法以前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可继续按现行办法按年缴费,按年享受待遇,也可一次性缴纳15年医疗救助金,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二)注销金保工程征缴系统中的“空壳户”,户中原退休人员改按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管理,医疗救助金的缴纳按上述办法执行。
三、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