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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2017-07-25 08:00:03 无忧保

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管理,方便职工办理贷款手续,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德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德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及《关于推行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跨县、市、区)

(一)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是指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户籍地或非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直接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按德州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德州市行政区域外缴存异地贷款

(一)德州市行政区域外缴存异地贷款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至少一方户籍所在地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1.贷款对象: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在职职工,贷款前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不含铁路、电力、油田系统职工)。

2.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夫妻双方至少一人具有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

(3)具有合法的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购买自住住房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且其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其他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债务;

(6)信用状况良好,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信用情况符合《德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采用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及贷款偿还

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及贷款偿还办法按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四)贷款资料

借款申请人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1、《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异地缴存的应同时开具)、《单位收入证明》(以上可在中心网站上下载,也可窗口领取)。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居民户口本(集体户的提供加盖公安部门印鉴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或开具户籍证明)原件;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单身的,由单位出具单身证明,并由本人写书面保证(丧偶、离异的还应出具死亡证明、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3、购房资料: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协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采用置业担保方式的还要出具《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购房所在地、缴存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所涉及城市的《房屋权属证明》。

5、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委托银行查询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

6、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为异地缴存的职工,需提供在购房地正常缴纳公积金的联系人两名,并提供其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五)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从中心网站下载或贷款受理窗口领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并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管理机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为异地缴存的职工应同时提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单位收入证明》。

2、开具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缴存所在地、购房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所涉及城市的《房屋权属证明》。

3、借款人持以上证明及(四)中其他贷款资料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受理窗口提出贷款申请,由贷款受理人员初审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由贷款受理人员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个人开户申请表》,交由业务窗口申请开户。

5、开户成功后,由贷款受理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通知书》。

6、借款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资料》,并提供贷款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抵押手续。

7、贷款受理人员录入贷款信息转复审人员审批。

8、受托银行根据放款通知与借款人及配偶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三、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异地贷款

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均可到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用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审批的要件、程序和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贷款偿还办法按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开具证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人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中止或不获批准时,应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退回;否则,申请人再次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的时间间隔应达到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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