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人社发〔2015〕81号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眉山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眉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38号)要求,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调整范围
调整全市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缴费率。
二、调整费率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0.5%调整为0.4%。
三、执行时间
调整费率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整费率工作的重要性,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稳妥推进,完善管理机制。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控,加强实时监管,定期开展基金运行分析工作,确保生育保险基金稳健运行。
(三)及时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进行沟通汇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宣传工作,向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和广大职工讲清降低费率的意义,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