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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州人社发〔2015〕55号)

2017-07-25 08:00:03 无忧保

州人社发〔2015〕55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州人社局相关科室、单位:

现将《湘西自治州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办法》规定,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工作。实行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是健全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的重要手段。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把举报奖励工作和提高经办能力、加强内控建设结合起来,做好《办法》的政策宣传工作,充分调动参保人员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积极性。要严格按照《办法》确定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建立健全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兑现、经费保障、举报保密等工作机制和制度,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确保举报奖励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各项受理和核查工作。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机构应安排专人接听举报电话、及时查看举报邮箱,受理好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上门等各种形式的举报投诉,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台账,做好举报受理记录、举报事项核查记录等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保证奖励资金筹措到位。各县市财政局应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经费的预算工作,保证奖励资金落实到位,建立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经费预算制度。

附件:湘西自治州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

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

2015年9月22日

湘西自治州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有效堵塞基金收支和管理的漏洞,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不流失,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和办理程序》、《湘西自治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的违法违规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和备案。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遵循实事求是、预防为主、专案专办、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范围、方式

第五条  举报范围包括:

(一)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参保单位采取涂改、伪造、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少缴、逃缴社会保险费的;

2、参保单位协同个人、其它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通过其它方式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参保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参保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参保人死亡、被判刑入狱以及其他丧失养老金领取资格情形发生后,其亲属或其他人仍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5、参保人将本人医疗保险手册转借他人使用,促成他人获取医疗保险待遇的;

6、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7、采取冒名顶替、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骗取医疗、生育保险等待遇或采取冒名顶替、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申报工伤,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8、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9、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将非参保人的医疗、医药等费用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2、向参保人配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健康的;

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打包收费、多记多收医药费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不合理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4、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处方,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或将非参保人员冒名就诊或住院,或与参保人串通进行虚假治疗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5、未经参保人同意擅自将超出规定范围所发生的医疗、工伤、生育费用转嫁给参保人员的;

6、将交通肇事、医疗事故、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不符合社会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7、采用串换药品、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医疗器械等,或将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等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8、采用划卡后退付现金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9、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或为他人骗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10、将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非法承包、出租、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11、擅自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协议零售药店提供医保卡划卡业务的;

12、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环节有以下行为的:

1、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降低缴费比例、减免社会保险费,或与缴费单位串通,默许缴费单位以虚假资料逃缴、少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2、未按政策规定审查和核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默许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3、与定点服务机构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串通,以虚假治疗等手段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擅自为未取得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社会保险资金结算服务的;

5、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7、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访、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地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办理

第七条  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受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九条 对违反《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7号令)、《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受理和办理程序

1、州本级、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做好有关举报问题的办理工作。

2、受理举报

基金监督机构指定专人接受举报人采用来访、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的举报。接受口头举报,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及时约请举报人提供补充材料。

3、登记呈批

基金监督机构接到举报后,填写《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记录、受理情况表》(见附件3),认真记载,提出处理建议,并统一登记编号,在受理3个工作日内送交有关领导批阅。

4、分类处理

对于受理的举报案件,针对不同情况作如下方式处理:

办理: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属州本级参保的,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办理。直接办理: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进行调查处理,其他相关业务科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提供相关情况,予以配合。转交转办: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填写《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转办通知单》(见附件4),将其转交相关科室或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科室或经办机构独立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基金监督科书面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交办: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属县市参保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对相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交办通知单》(见附件5),交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移送:对不属于基金监督范围的举报,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和解释权的部门、单位反映,或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5、案件督办

有关部门或经办机构接到案件后,应明确专人负责处理,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基金监督机构,情况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基金监督机构对转交有关科(股)室、经办机构处理的案件,应及时了解情况并负责催办,直至处理完毕。

6、办结时限

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7、实施奖励

基金监督机构在案件结案后,针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填写《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经案件相关的科(股)室、险种经办机构核实案件金额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单笔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财政部门审批,再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对前来领取奖金的举报人,由基金监督机构负责识别身份,确认无误后陪同举报人到财务部门领取奖金。财务部门凭《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和举报人签收奖金的单据进行记账。

8、资料存档

举报案件办理完毕,办理单位应及时将资料立卷归档,举报材料和记录列入密件管理。

9、分析汇总

县市基金监督机构对受理、办理举报的情况,每季度应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填报《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受理及办理情况季度汇总分析表》(见附件6),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州人社局基金监督科。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1、有明确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主体的;

2、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社会保险部门掌握的;

3、举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4、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对象必须是署名真实、身份真实的举报人。对提供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举报人不予奖励。对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在案件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2),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1、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实金额的5%予以奖励;

2、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3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

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对举报人再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承办对州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对县市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直接承办,也可以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其中重大的举报案件,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直接受理。经核查举报属实的,由案件发生地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管辖权限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十七条  对恶意举报、编造违规事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奖励资金不得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和奖励基金审批、发放、领取等工作制度,并定期将违规举报工作情况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参与处理举报事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下列措施为举报人保密:

1、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必须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举报奖励有关材料及凭证。

2、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4、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将查实的举报案件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湘西自治州社会保险基金举报联系方式

2、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

3、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记录、受理情况表

4、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转办通知单

5、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交办通知单

6、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受理及办理情况季度汇总分析表

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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