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梧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我中心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的纪要》(梧政阅【2015】23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办理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装修提取
(一)提取条件。
1、在梧州市购建并装修自有产权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装修费用。
2、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只可以装修的情况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只能以同一套自住住房装修的情况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所需提交资料(均须验证原件)。
1、《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须职工单位盖公章)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交商品房购房合同(自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交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复印件。
4、缴存职工与装修公司签订的住房装修合同、装修预算书复印件。
5、由装修公司开具的装修住房发票或收款收据复印件。
6、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无联名卡的应提供以本人名字开办的银行存折或具有存储功能的银行卡复印件。
(三)提取额度。
1. 职工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上限=500元/平方米×自住住房面积(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的房屋建筑面积)
提取额度标准按该套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500元/平方米计算,职工本人提供的装修预算书的装修价款少于(含)500元/平方米计算的价款,以装修预算书的装修价款核定装修可提取额度。
2、职工及其配偶以装修自住住房的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六个月的缴存余额。
3、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始点为2015年6月1日。
二、骗提套取处罚
我中心不定期对职工提供的提取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发现通过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材料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职工所在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二)取消该职工家庭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三)在相关媒体公布,建议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四)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