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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港“8.12”爆炸事故受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5〕11号)

2017-07-25 08:00:03 无忧保

各有关单位:

为了支持天津港“8.12”爆炸事故受灾职工重新购买住房、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清水蓝湾(海港城)、启航嘉园、帝景公寓(合生君景)、万科金域蓝湾、万通新城、汇锦苑(双子座)、旺角居、盛和园(联发五街)、清水港湾九个小区受灾职工。经滨海新区政府确认,属于天津港“8.12”爆炸事故住房受损赔偿范围的其他职工,也适用本通知。

二、放宽受灾职工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核定标准

受灾职工或其配偶签订收购协议(或退房协议),将受损住房出售(或退回)后,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住房的,计算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时,不再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核定标准。

三、对受灾借款人暂时免收罚息

借款人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受灾小区住房,因天津港“8.12”爆炸事故造成的逾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下同)在以下期间内免收因逾期产生的罚息,已收取的罚息将退还至借款人的还款代扣账户。

1. 选择收购(或退房)的,自2015年8月12日(含)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日。

2. 不选择收购(或退房)的,自2015年8月12日(含)至滨海新区政府确定的回住日。

上述期间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正常计收。借款人的贷款逾期信息不作不良记录。

四、本通知有效期为二年,自2015年8月12日起生效,2017年8月11日废止。

2015年9月30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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