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我办起草了《关于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规定,现将《关于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10月10日-10月16日)。公示期内有异议者,请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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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0777-3685836
联系地址:钦州市兴桂路1号钦江丽景小区7号楼b栋
邮政编码:535099
附件:《关于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
附件:
关于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中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如下: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装修本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新购买、建造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
同一套住房的所有产权共有人每人只能以装修理由提取一次。
二、提取时限
(一)装修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2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新购买二手房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2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二)装修新建造普通自住住房的,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提取金额
(一)装修单价按500元/平方米计算,可提取金额以住房建筑面积乘以装修单价核定;
(二)同一套住房所有产权共有人的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7.20万元。
四、提供资料
(一)装修新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
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原件一份);
2.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及全额购房发票(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属新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证及税收缴款书(契税)(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3.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起两个月内);已婚的: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如房屋所有权尚有其他共有人的,按上述要求提供产权共有人的身份和婚姻状况证明。
(二)装修新建造的普通自住住房
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原件一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3.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起两个月内);已婚的: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如房屋所有权尚有其他共有人的,按上述要求提供产权共有人的身份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本细则由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 10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