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安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房金委发〔2015〕4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18日
安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金发﹝2015﹞6号)精神和《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安房金委发〔201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对象。在全省10个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 贷款条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非公企业职工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
(二)在安康市辖区范围内购买自住普通住房。
(三)职工在缴存地中心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其他条件同《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异地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执行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相关规定。
第五条 贷款程序
(一)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接受职工异地贷款业务的咨询并一次性告知所需审核资料。
(二)借款人提交《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见附表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异地贷款)》(见附表2),符合条件的,管理部按现行程序执行。
第六条 贷款保证方式。异地贷款可以采取在安康市缴存职工公积金联合保证、抵押、质押、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等符合《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第七条 在安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异地购房需要向贷款地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的,安康市中心各管理部按照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金发〔2015〕6号)相关规定,对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异地贷款标注,暂时冻结其他使用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异地贷款)》。
第八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异地贷款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异地贷款借款人发生逾期,贷款地中心如发来协助催收函,各管理部应积极协助,并将催收贷款情况书面回复贷款地中心;如收到贷款地法院判决书及协助转账通知,应在收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强制转账到贷款地中心。
第九条 其他条件均按照《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