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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的通知(滁金管委[2015]3号)

2017-07-26 08:00:02 无忧保

滁金管委[2015]3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滁州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29日

滁州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制定本细则。

一、提取条件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缴存城市(镇)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提取额度

原则上缴存职工每6个月可在缴存余额内提取一次。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房屋租金提取,职工家庭年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12000元。以后根据市场租金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提取最高额度。

三、提取应当提供的要件

缴存职工房租提取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经单位核实签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含《租房承诺书》)。

2、提取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未婚或离婚的由民政部门提供单身证明,有效期三个月)。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4、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自有住房证明(有效期三个月)。

四、提取办理流程

缴存职工可在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经单位审核后,到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申请资料齐全无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即时受理办结;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补正后即时受理办结;对受理资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骗提套取行为的处罚

及时建立住房公积金、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共享机制,认真核查租赁行为。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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