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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关于继续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岗补贴的通知

2017-07-26 08:00:02 无忧保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8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继续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岗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普惠制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20人或10%以上,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的除外)的企业。

2.补贴标准:市直按照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确定补贴标准,各县(市、区)原则上按不超过市直补贴标准自行确定。

3.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时间至2017年底。期间上级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对稳定就业和预防失业的重点企业继续发放稳岗补贴

继续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规范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114号)精神和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市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关于继续向企业支付岗位补贴的意见,对重点帮扶企业按照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预防失业岗位补贴政策给予补贴。

1.补贴对象:在市经信委等四部门认定的重点帮扶企业范围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20人或10%以上)的工业企业。各县(市、区)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在认定的重点帮扶企业范围内自行确定补贴对象。

2.补贴标准:以申领企业当年6月份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的50%核定补贴人数,按400元/人.月核定补贴标准。

3.补贴期限:市直按照6个月的期限给予补贴;各县(市、区)可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和申报企业数量,在3-6个月范围内自行确定。

三、申报流程

1.市直企业申报流程:企业申报→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初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审批→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支出户→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2.县(市、区)企业申报流程:企业申报→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审批→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申报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市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补贴资金到账后,各县(市、区)按照规定流程,及时把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申报材料

1.普惠制:普惠制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资金申报表、企业不裁员承诺书、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等相关材料。

2.重点帮扶:重点帮扶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资金申报表、企业不裁员承诺书、申报当年6月份缴纳失业保险费单据复印件、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等相关材料。

五、相关要求

1.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的前提下,既要保证基金安全,又要用足政策,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各县(市、区)要确保普惠制和稳定就业和预防失业的重点帮扶企业稳岗补贴资金不超过当年征收失业保险费的50%。

2.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稳岗补贴政策宣传到位,解释到位,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按时足额享受到政策,促使企业制定稳岗措施,促进就业形势稳定。

3.要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各县(市、区)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的同时,可同步组织企业进行补贴申报工作。全市统一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

4.各县(市、区)要对企业裁员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不裁员承诺的企业,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追回补贴资金,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5.各县(市、区)要及时统计上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市人社局、财政局将对各县(市、区)岗位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

1.普惠制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资金申报表

2.重点帮扶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资金申报表

3.企业不裁员承诺书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1日

标签:   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保险失业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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