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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关于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泰人社发〔2015〕318号)

2017-07-26 08:00:02 无忧保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泰州市水利局

泰州市农业委员会

泰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泰人社发〔2015〕318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委员会、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建筑工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5〕80号)要求,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凡在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和资金来源,均须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2、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的专用款项,在计算工程造价时作为社会保险费之一单独立项,计取标准为工程总造价(指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工程设备费)的2‰。为方便工伤保险费计价收费,经测算,收费可按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1.9‰执行。

3、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可由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项目招投标或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相关证件前代缴;建设单位未代缴的,招投标服务机构应在办理工程中标手续前,督促提醒中标施工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4、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建施工企业应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工伤保险费收据,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当提交施工人员名单。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需及时申报变更备案。

5、建设工程项目因故需要变更工期,应在预定工期到期之前到人社部门书面申请工期变更。工期变更申请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证明确认,人社部门应组织现场核查后办理。

6、施工人员因故未能及时申报参保备案,如发生符合工伤认定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人社部门补充备案,补充备案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向人社部门公布的联系人手机发送短信方式,备案应当说明工程项目名称、承建单位名称、发生事故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过程、事故人员救治情况等,经24小时内补充备案的事故人员视同为参保人员。

7、建设工程项目承建企业应负责工程项目工伤申报工作。施工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承建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治,并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人社部门报告,且按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人社部门申报工伤认定。

8、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由承建企业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因工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门诊病历与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其中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的3个月内按标准结付。

9、建设工程项目承建企业应当加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宣传和上岗培训,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10、各级人社及住建、建工、水利、交通、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督促承建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承建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进行依法处理。承建企业在办理参保及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对举报承建企业弄虚作假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 州 市 财 政 局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泰 州 市 水利 局 泰州市农业委员会

泰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5年9月15日

标签:   参加工伤保险保险人社工伤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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