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惠市公积金[2014]15号
各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中心各科(部):
修订后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业经中心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执行。原《操作规范》停止执行,与本规范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职工在2014年7月5日以后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本人名下正常使用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进行银行卡绑定。原建设银行已发行的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职工将默认绑定公积金龙卡,职工也可到银行网点或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变更该提取绑定账户。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启用后,中心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改发新的缴存凭证。缴存职工可凭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或归集银行业务网点打印缴存凭证、查询住房公积金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归还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计算调整为: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期至本次提取日期之间的应还款付息额。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启用前后政策的延续性,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16日间未提取且贷款发放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以前的,上次提取日期定为2013年1月1日;贷款发放日期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16日间的,上次提取日期为贷款发放日期;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16日之间发生过提取的,上次提取日期为2014年6月16日,保留2014年未提取完的额度,已提取完2014年额度的,多提部分额度将在下次提取时扣除。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启用后未提取额度可一直累计保留至贷款结清之日起半年。
附件:1.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