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住公管委〔2015〕14号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批复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关于调整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请示》(巴公积金〔2015〕7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和《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巴住公管委〔2014〕3号)作如下调整:
一、同一套住房购房提取后,个人账户仍有6个月以上公积金余额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提取和贷款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二、缴存人及配偶婚前婚后购房(含单独所有权)或偿还购房贷款的可提取公积金,但夫妻双方必须到现场书面承诺共同承担债权债务。
三、购房贷款满2年后,允许提取公积金偿还部分贷款,再次提取需提供上次还款依据。提取偿还上一年度贷款,逾期超过30天的,不予提取。
四、贷款人采用以抵押物作担保的住房装修贷款,在住房装修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偿还装修贷款本息方式提取贷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贷款人采用以公积金质押作担保的住房装修贷款,在住房装修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取贷款人和配偶及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
五、自购房合同签约备案日起24个月之内均可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公积金可转入缴存人银行账户。
六、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七、取消《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六条中“缴存人被担保或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在贷款本息尚未还清期间,均不得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八、取消《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中“购房提取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规定”(别墅除外)。
九、取消《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第二套以上住房不予提取”的规定。
十、取消《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租房提取提供租房协议”的规定,只提供无房证明。
十一、取消《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缴存人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和“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的规定。
此复。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