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连住公委[2015]4号)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其他贷款条件不变。
也就是说9月1日(含)后受理的贷款业务,只要是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贷款,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首付款比例可低至20%。
【条件一】
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职工应该满足最基本的贷款条件,比如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本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其商品房合同或买卖契约签订一年内;无采取非法手段套取公积金、骗取公积金贷款行为等等。
对于外地调入我市工作的职工,如果能提供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有效缴存证明,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此外,申请时职工必须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同一套购房行为只能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只能选择提取或贷款业务中的一项,不可先提后贷。
【条件二】
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和家庭拥有住房套数相结合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次数分别计算。
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两次以内的,申请贷款购房首付比例最低可达20%;已使用公积金贷款两次(含)以上的职工,能提供当前家庭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证明的,购买第二套住房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享受此政策,且无购房面积限制。
已使用公积金贷款两次(含)以上,当前家庭或个人名下已有2套住房则不能享受政策。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借款人与共同申请人为父(母)或子(女)关系,经查询两人名下已各有1套住房,则认定为该家庭拥有2套住房。
【条件三】
家庭房产查询范围
目前因未实现区域联网,为免去申请人往返多地查询房产的麻烦,房产查询范围仅限申请人申请贷款的购房所在地。例如,职工在市区购房,则只查询其在市区范围内的房产情况,如该区域只有1套或无住房,就可享受此政策。职工在其他区域的房产信息不做查询。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夫妻关系,需提供双方申请人及未成年子女当前的房产情况,已满18周岁子女的房产信息不在查询范围。
如果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双方申请人当前名下的房产证明。
【条件四】
购房类型只限普通住宅
公积金贷款是为了真正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贷款需求,职工所购的房产必须为普通成套住宅,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
不包括购买公寓、商铺、商住两用等投资购房类型,别墅及精装修高档住宅一直也不在公积金贷款范围。
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2015年9月1日前受理并已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完成初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调整。(贷款管理科周元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