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昌州人社发〔2015〕123号
关于降低自治州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自治州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降低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各县市要加强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确保基金平稳运行。我们将根据自治州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费率。
附件:《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69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