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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关于降低自治州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昌州人社发〔2015〕123号)

2017-07-26 08:00:02 无忧保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昌州人社发〔2015〕123号

关于降低自治州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自治州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降低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各县市要加强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确保基金平稳运行。我们将根据自治州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费率。

附件:《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69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2015年9月10日

标签:   生育保险人社保险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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