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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顺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相关政策的报告》的批复

2017-07-26 08:00:02 无忧保

关于《抚顺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相关政策的报告》的批复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单位上报的《抚顺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相关政策的报告》收悉。经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与会18名委员审定,全票审议通过。

鉴于以上审议结果,同意调整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额度,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额度上限由60万元调整至80万元;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至20%。审议通过放宽贷款条件,取消抚住房综字(2009)第12号文件“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的确定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即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20倍”的规定;取消抚住房综字(2010)第2号文件“贷款人可贷额度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再按职工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60倍计算”的规定;简化程序,压缩周期,职工办结抵押手续并签署借据后放款时间由5日缩短至3日。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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