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
衢州市本级各参保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要求,现就开展市本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基本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在申请补贴年度内,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市区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裁员率是指申请补贴年度企业裁员人数与在职职工人数之比。
(三)未发生偷逃、欠税(费)行为。
(四)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并按要求完成企业用工监测、失业动态监测填报工作。
三、补贴标准和资金使用
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申请补贴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于5月10日至6月10日间,填报《衢州市本级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并附申请补贴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凭单、企业自然减员及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共同审核认定,审核结果在衢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人力社保网和市就业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
2014年度稳岗补贴申报截止到2015年10月15日。
五、其他事项
1、符合条件的企业请按时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2、企业同时符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
3、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当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低于一年支付能力时,稳岗补贴政策停止执行。
4、《衢州市本级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可在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qzrls.com)、衢州市就业网(www.qz91.gov.cn)下载,填写完成后报送衢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衢州市荷五路468号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失业保险科203办公室,联系电话:3086270)。
5、稳岗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送到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
附件:衢州市本级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衢州市财政局
附件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时间:年月日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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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a、实施兼并重组企业 ()b、化解产能过剩企业 ()c、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d、其他企业 | |||||||||||||
申请原因 | |||||||||||||
(企业填写稳岗工作情况) | |||||||||||||
本单位承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拖欠税(费),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违以上承诺,我们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 | |||||||||||||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企业类型由企业自行勾选。如一户企业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结构调整情况,只选择其中一项填写。
2、企业职工人数是指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总人数。
3、裁员人数是指上年度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含自然减员(退休、死亡、入伍、升学等)人数。
4、企业裁员率是指裁员人数与企业职工人数之比。
5、平均参保人数是指上年度该企业失业保险平均参保人数。
6、缴费金额是指上年度该企业(含职工个人)失业保险缴费总额。
抄送: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5年9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