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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发〔2015〕45号)

2017-07-26 08:00:02 无忧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     政     局   威人社发〔2015〕45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结合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工伤保险费使用等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市统一执行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2%、0.64%1.12%、1.44%、1.76%、2.08%、2.56%、3.04%。   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按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执行。   三、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时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费率进行浮动。   四、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不得自行改变和调整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和费率。   五、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原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停止执行。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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