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金管〔2015〕42号
市住房公积金各分支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有关商业银行: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精神,进一步放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人员改善住房条件,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从即日起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滁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