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住金管字〔2015〕6号
各有关单位、各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自即日起,职工家庭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20%。
二、自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住房公积金个人新建商品住房贷款的单笔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
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