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株金管办发〔2015〕25号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调整首付比例
购买自住住房首次及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统一调整为总房价的20%(二手房、现房、房款已付清仍按30%执行)。
二、调整贷款比例
月缴存额与贷款额比例统一调整为1:1000,偿还能力与信用状况按原标准执行。
三、简化贷款资料
取消需出具无房证明规定。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0日起执行,以系统录入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