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庆公积金发〔2015〕6号)


庆公积金发〔2015〕6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的要求,对大庆市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
本通知自9月1日起执行,原大庆市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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