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泰房委办发[201 5 ] 4 号)


泰房委办发[201 5 ] 4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同意,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从30%降为20%(提取首付同步调整),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总额的80%。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 144平方米以上预售商品房的, 首付款比例从30%降为20%(提取首付同步调整),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总额的80%。
此调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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