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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医保个人帐户余额处理工作的通知(宿人社秘〔2015〕191号)

2017-07-26 08:00:02 无忧保

宿人社秘〔2015〕191号

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医保个人帐户余额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

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实施后,为解决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建立了个人帐户。随着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的调整和完善,我市建立了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停止执行个人帐户政策。目前,全市仍有少部分连续参保城镇居民个人帐户存有少量余额,为了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同时保障参保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经研究,从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凡参保城镇居民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以在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用于门诊或购药。2016年9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保计算机系统升级,将清空并取消所有参保居民个人帐户。

请各县区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门诊购药等指导性工作。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11日

标签:   城镇居民医保个人帐户居民医保人社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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