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宜住金发[2015]62号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文件规定,现将宜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作出调整,通知如下:
一、借款职工无购房贷款或已结清原有购房贷款,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二、借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尚有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