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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字〔2015〕38号)

2017-07-26 08:00:02 无忧保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人社字〔2015〕38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人力资源局),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业务经办流程,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满足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方便、快捷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需求,现就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一)退休待遇核定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实行档案预审制度。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从业务系统提取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预审。用人单位经办人将预审人员档案送至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原始资料扫描上传业务系统,在业务系统中做出相应标识。同时,根据档案比对信息,对错误信息及时进行更改。   每月10日前,用人单位为达到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将《职工退休申请表》、身份证、社保卡或其它银行卡(折)等原件扫描上传业务系统,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公示表》,用人单位下载打印,对拟退休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用人单位通过网上业务系统为参保人员办理减员手续、填写《职工退休审核表》,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反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经办人于25日前持《职工退休审核表》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盖章,并将《职工退休申请表》和《公示表》原件交参保地经办机构存档。经办机构通过短信告知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核定情况,通知退休职工可到就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或经办机构进行退休身份确认并采集相关信息。   退休职工完成身份确认和信息采集后,经办机构自职工办理退休的次月起每月15日前拨付社会保险待遇至社保卡或指定的银行卡。退休职工可登陆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通过自助服务系统查询本人养老金核定情况,如需要《退休证》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和近期一寸彩照到参保地经办机构领取。   档案托管人员由档案托管机构负责办理上述相关事宜。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提前退休(职)等仍按现办法执行。   (二)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相关待遇核定   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用人单位经办人持相关资料到就近的经办机构申请死亡职工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和个人帐户余额。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真实、齐全后,将原始资料扫描上传业务系统,参保地经办机构复审。复审通过后,终止死亡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填写拨付单据,将相关资金一次性拨付申报单位。档案托管人员在职死亡的,委托档案托管机构将相关待遇支付给死亡人员遗属。   (三)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相关待遇核定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就近的经办机构申请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个人帐户余额等,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真实、齐全后,将原始资料扫描上传业务系统,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复审。复审通过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填写拨付单据,将相关待遇拨付到离退休人员的社保卡或银行卡(折)。对多拨付养老待遇的,从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等待遇中抵扣,不足以抵扣部分,打印《退回多领取待遇通知单》一式两份,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工作人员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多领取的待遇,逾期不退回的,按规定程序追偿。   (四)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核定   申请人本人持相关资料到就近的经办机构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经办机构审核资料真实、齐全后,录入申请遗属的相关信息,将原始资料扫描上传业务系统,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复审。复审通过后,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并按时拨付。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负责采集遗属的相关信息。   (五)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终止   经办人持相关资料就近选择经办机构办理遗属待遇终止手续。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真实、齐全后,将原始资料扫描上传业务系统,查询遗属的待遇拨付情况,如无多拨付待遇情况则终止遗属待遇;对多领取遗属待遇的,打印《退回多领取待遇通知单》一式两份,申请人确认签字后,工作人员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多领取的待遇,逾期不退回的,按规定程序追偿。   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参保人于年满60周岁的上月,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相关资料,就近选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或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工作人员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参保人签字确认后,将原始资料扫描上传业务系统,同时采集参保人员信息。户籍地经办机构进行复审,确定参保人员具备领取待遇资格后,为其核定养老金待遇,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和交参保人留存,并通过短信告知参保人待遇核定情况。自次月起每月15日前拨付待遇至社保卡或指定的银行卡。   (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参保人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持相关资料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或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工作人员审核原始资料真实、齐全后,将原始资料扫描上传业务系统,录入注销登记信息,暂停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并查询参保人的待遇拨付情况,对多领取待遇的,在业务系统生成《退回多领取待遇通知单》,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工作人员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户籍地经办机构复审通过后,终止参保人居民养老关系,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结算支付给参保人或受益人。其中出国定居并丧失国籍的,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部分。对多拨付待遇的,户籍地经办机构先收回多拨付的待遇,再支付个人账户余额。申请人逾期不退回多领取的待遇的,按规定程序追偿。   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后,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余额拨付到参保人待遇发放的社保卡或银行卡,如受益人提供其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也可将款项拨付到受益人银行账户。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各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审核业务暂按原流程办理,待省里有统一规定后再行调整。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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