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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黄公积金〔2015〕29号)

2017-07-27 08:00:03 无忧保

黄公积金〔2015〕29号

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省住建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黄政办明电〔2015〕25号)等文件精神,经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2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做进一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取消省内异地缴存职工,在黄山市内购买自住住房,须提供本人或配偶、子女在我市就业、就学或常住的有效证明,及省外异地缴存职工,须拥有黄山市户籍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置条件;在黄山市市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黄山市住房公积金其他贷款条件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和职工配偶收入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取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正常归还贷款一年以上的前置条件;黄山市缴存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还贷正常,且符合黄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3、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要求提供成套商品住房数量查询结果。

二、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取消缴存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满二年的限制条件;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资料,即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职工的父母或子女购买、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凭《房地产权证》或经备案(或公证)的购房合同,及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发票、户口本等有效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次。

本通知从2015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今后若上级政策调整将作相应调整。

2015年6月18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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