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48号)和3月20日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和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现就异地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贷款条件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我市申请个人购房贷款,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本人或配偶在我市购买住房;
(二)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帐户状态正常(不存在脱缴断缴问题)。
(三)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购买普通自住住房。
(四)本市缴存职工贷款要求的还款能力、信用等级等其他同等条件。
二、办理流程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异地缴存职工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提供审核的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附件)
(三)申请贷款人向本市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本市公积金中心专项信息核实联系人依据业务规范要求,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经核实无误,符合贷款要求的,依照本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审核审批办理贷款手续。
(五)贷款审核审批办理完成后,将审核审批贷款总额、期限等结果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反馈。
(六)定期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对异地贷款情况记录,了解贷款职工提取情况,通报贷款职工贷款偿还、变更和逾期情况。
三、本暂行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