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加住房公积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贷款条件
(一)购房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贷款申请规定期限;
(二)购买本市保障住房(含廉租房、公租房、棚改安置房,下同。);
(三)购房人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二、办理流程
购买保障住房职工另外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物,申请贷款按《贷款业务规范》办理。以所购买保障住房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购房职工与保障住房开发实施企业或保障住房开发实施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统称保障住房开发实施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二)保障住房开发实施企业为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保障住房提供回购担保承诺。
(三)保障住房开发实施企业与市公积金中心签保障住房《回购协议》,设立专项回购保证金额(贷款总额10%)帐户。
三、本暂行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