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等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好职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自贡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自劳社发〔2007〕13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经调查测算,确定了我市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的定额结算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
(一)孕产期保健检查费400元。
(二)怀孕四个月以下流产的300元。
(三)怀孕四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引产的,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900元、三级医院1000元。
(四)正常生育(顺产)和怀孕七个月以上引产的,一级医院16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三级医院2000元。(其中,施行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的,再增加300元)
(五)剖宫产的,一级医院2400元、二级医院2600元、三级医院2800元。
(六)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难产包括施行产钳术、臀位助娩术和剖宫产。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
二、男职工生育医疗费补助定额结算标准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属非城镇户籍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照第一条“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结算标准
(一)宫内施行放置(取出)节育器200元。
(二)输精管结扎术300元。
(三)输卵管结扎术,一级医院16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三级医院2000元。
输卵管结扎术与剖宫产同时施行的,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900元、三级医院1000元。
(四)输精管吻合术,一级医院16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三级医院2300元。
(五)输卵管吻合术,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三级医院2500元。
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检查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
四、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结算标准的调整,每年底由市社保机构根据当年生育保险运行情况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认后施行。
五、参保人员因生育、终止妊娠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需要住院且在产假期间所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指从入院到出院期间连续不间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支付范围执行,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全额支付。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