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眉人社发〔2015〕62号)


眉人社发〔2015〕62号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财政局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的规定,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以下简称“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请各区(县)人社行政部门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迅速落实,确保政策尽快发挥效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范围
各区(县)人社行政部门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发〔2015〕23号、川府发〔2015〕38号的要求,将稳岗补贴从三类企业扩大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只要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同时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均可按规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不得再另行增加条件。
二、积极广泛宣传
各区(县)人社行政部门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发放、张贴宣传资料以及提供专门咨询服务等方式,将稳岗补贴政策宣传到每一户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并主动告知和指导所有参保企业积极申报稳岗补贴。
三、简化审批程序
扩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实施范围后,今年符合申报条件还未申报的企业,可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眉人社发〔2015〕2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今年10月底前向当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今后,除“三类企业”外,其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不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书面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审定。
四、统筹资金使用
各区(县)人社行政部门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动态掌握企业使用资金情况和稳定职工队伍情况,积极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会责任。从2015年8月起,各区(县)于每月3日前准确填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支出情况统计表》(附后),对“三类企业”的补贴情况要单独反映。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要积极协调市财政部门做好稳岗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可统筹使用当期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滚存结余基金,并按规定及时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预算。
附件: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支出情况统计表.doc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财政局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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