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通知(晋市管委字[2015] 6号)


晋市管委字[2015] 6号
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水平,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民生保障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新要求,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晋建金字[2015]74号)和市管委会三届四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房提取。凡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或住建部门购房备案合同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特指父母子女)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并可多次提取,但每人当年仅能提取一次。
二、租房提取。缴存职工持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凭借租房合同,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每6个月提取一次。租住其它住房的,夫妻年提取额不超过2万元,每12个月提取一次。
三、无房产手续提取。缴存职工持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无房产手续证明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无房产证明,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5%。由单位指定专人统一办理。困难企业缴存职工提取比例可适当提高。
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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